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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日期:2022/4/19      阅读:653 次
一、研发活动方面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行业方面: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适用活动方面: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我公司主要是从事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企业享受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留存备查以下资料:(1)创意设计活动相关合同;(2)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核算情况的说明。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三)研发项目最终研发失败,相关研发费用是否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二、行业规定方面
(一)“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标准怎么和“制造业”的判定标准不一样啊?
答:两个标准确实存在差异。
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属于不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范围。若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且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属于负面行业清单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制造业判定标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3号)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我公司是一家事业单位,公司目前正在开展科研攻关,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事业单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其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三)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近年来也会对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投入一些研发,相关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属于不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范围。若贵公司在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房地产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则属于房地产产业的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四)我公司既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非负面清单行业)居民企业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三、研发费用方面
(一)我公司计划在2020年度申报时首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请问哪些研发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答: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或外聘研发人员的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研发项目费用;(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4)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我公司2019年取得科技部门一笔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所形成的研发支出可否税前加计扣除?
答:分两种情况处理:(1)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如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2)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若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以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企业可自行选择最适宜的处理方式。例如,某企业2020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其中50万元是属于政府财政补助(企业选择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则该项研发支出可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75%=112.5万元;若企业取得的50万元政府补助选择按应税收入处理,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200×75%=150万元。
(三)对于同时用于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以及同时参与生产经营管理的研发人员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企业应对共用的人员活动情况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式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例如人员人工费用方面,可以设置考勤表、研发人员工时台账等原始凭证进行记录,再按实际情况月度、季度等归集划分相关费用);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企业按照实际工时占比法分配费用存在困难的,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如按照受益原则,以作业成本法、最终成果决定法等方法来合理分配各项费用。
(四)企业同时有多个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是按全部项目合计计算还是按单个项目研发费用总额的10%计算?
答: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这里提到的10%的计算限额,应按每个研发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每年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当年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同时有多个研发项目的,应分别计算每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扣限限额。
(五)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或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应该怎么核算?
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务中常有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即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六)在企业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不在《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列举范围内的其他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采取正列举方式规定了其他费用具体范围,对于其于未列明的费用类型,不得作为其他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
(七)为研发项目新建的化验室或临时搭建的厂房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不包括不动产的折旧费。
(八)企业的房屋折旧可以纳入加计扣除范围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不包括房屋的折旧费。
(九)研究开发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研究开发人员的构成,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分别对三类人员进行了界定: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研究开发人员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包括劳务派遣等形式。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四、会计核算方面
(一)研发费用如何设置会计科目?
答: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研发费用。对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应分别处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完成研究后进入开发阶段所发生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允许资本化。研究阶段的支出属于费用化的范畴,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开发阶段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时候,和研究阶段的处理相同,第二种情形,符合资本化条件,这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填入开发支出,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
(二)研发费用的费用化或资本化方面有特殊规定吗?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税收上资本化的时点应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7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1)研究阶段支出。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主要是指为获取相关知识而进行的活动。考虑到研究阶段的探索性及其成果的不确定性,企业无法证明其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的存在,因此,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2)开发阶段支出。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包括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小试、中试和试生产设施等。考虑到进入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可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具体来讲,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了下列条件的才能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A.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B.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C.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D.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E.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3)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费用化的研发支出,按照当年费用化的金额部分加计扣除,资本化的研发费用,按照形成的无形资产当年摊销额进行加计扣除。

五、委托研发方面
(一)为什么委托境内研发和委托境外机构研发需去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主体分别为受托方和委托方?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由于受托方一般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门为便于管理、统计,避免双重登记,因此明确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在国外,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管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件对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进行了调整,将登记方由受托方调整至委托方,以保证委托方能顺利享受政策。
(二)委托非关联方研发是否需要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
答:委托非关联方研发,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情况,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委托非关联方研发的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但委托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三)境内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吗?
答:境内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受托方需要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此要求在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虽无直接规定,但在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中,要求企业提供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该项要求依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的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因此,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件之一。

六、叠加优惠方面
(一)研发仪器设备享受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还可以再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假如企业2019年新购入了价值400万元的研发用仪器设备,会计按10年计算折旧,年折旧额40万元,税务处理享受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优惠,2019年度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00万元。若该设备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设备折旧费”4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400×75%=300万元。

七、申报享受方面
(一)我公司当年度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没有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是否可以追溯享受?
答: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例如,企业2017年度发生了研发支出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最迟需在2020年度汇缴期内,也就是2021年5月31日前更正申报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追溯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二)我公司2019年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请问相应的研发项目是否需要事前向科技部门申请鉴定?
答: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税务部门事中、事后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三)企业经营亏损,还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吗?
答:企业经营亏损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形成亏损的,均可用以后年度应税所得弥补,弥补亏损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中,自2018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长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21年新政问答
(一)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多少?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
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多业经营企业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制造业?
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享受优惠当年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四)10月份预缴申报怎么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需报送税务机关),该表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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